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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代孕合法化的社会需求-杭州有偿助孕公司

代孕合法化的代孕社会需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催生了代孕的合法化出现,而逐年增加的需求助孕机构不孕不育、同性恋群体和失独家庭,代孕为代孕的合法化蔓延提供了现实的“燃料”。再加上相关规制代孕的需求具体执行规范的匮乏,导致在当前我国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和二孩政策实施的代孕大背景下,庞大的合法化现实需求裹挟着大背景的“润滑力”加速冲击着本已脆弱的大众神经。具体表现为:

  (一)不孕不育的需求群体不断扩大

  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人们的代孕生活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全世界,合法化包括我国的需求不孕不育患者的数量飞速增加,其中,代孕助孕机构我国不孕不育的合法化人数占适育人数的10%到12%,大约有4 000万到5 000万人群面临无法生育的需求境遇。现实中,每个不孕不育的家庭普遍希望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因为孩子往往是家庭的核心,维持着家庭生活的稳定,也承载着家庭的希望。特别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可以说影响甚深,在当代依旧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代孕给了不孕不育的家庭极大的希望,相对于领养,可以拥有具备自己血缘的孩子显得更具有诱惑力和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因此,完全的禁止代孕将极大地打击不孕不育群体的内心渴望,与不育不孕群体的重大利益相互冲突,导致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收效甚微,代孕的现象愈演愈烈。

代孕合法化的社会需求

  (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失独家庭的增多

  根据有关研究人员估算,我国的失独家庭数为200多万户,且每年以将近10万户左右的速度稳步增长。同时,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3.3%。

  根据联合国相关机构预测,我国至2025年,60岁以上人口将增加至近3亿人;至2020年,我国老龄化水平有可能提升至34%左右。在我国渐渐失去人口红利,逐步步入老龄化时代的背景下,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完全放开了二孩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孩子,但是自身又已经超过适育的年龄,导致面临着年老后无子女赡养和无法享受天伦之乐的境况。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养老制度,但是这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却是不够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代孕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希望,让他们拥有获得自己亲生的孩子的机会,也给失独父母在晚年带来生活的动力,有利于缓解老龄化背景下的失独家庭的延续问题。

  (三)科技进步引起的观念转变与二孩政策的双重影响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的提升,进而影响生产关系的变化,最后导致上层建筑发生深刻的变革。当今世界的整体生产水平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促使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显著改变,导致不同的国家对于代孕的理念有所不同。

  例如我们的邻国越南,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对于代孕的法律观念由模糊不清到现在明确允许严格的非商业代孕;又如邻国印度,从原本对商业代孕的过度纵容到现在逐步地过渡到非商业代孕。那么,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后我国主动与世界接触,实行改革开放战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巨幅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革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其中,代孕技术和行为也在中国悄然兴起。由于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我国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积极地实施了二孩政策,这些因素在客观上刺激了生育的需要。两者共同催化了代孕的增多,为其“添砖加瓦”。例如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从“地下黑市”出生的孩子就超过10 000名,且逐年增多。至此,结合当前我国医疗科技术水平和国家二孩政策推行的现状,对于代孕不应当继续持“一刀切”的立法态度,可以尝试在医疗科技可控范围内,法律对于一定条件的代孕予以放开,以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

代孕合法化的社会需求

  (四)相关具体执行规范匮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代孕的规定主要是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2003年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及伦理原则》。

  除了卫生部的规章,其他涉及代孕的规定散见于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中,例如《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为代母生育子女办理有关亲子关系公证的复函》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其中,在卫生部颁布的规章中,只是对于代孕的规制做出了模糊的规定,对象也主要是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普通公民的代孕并没有相关地规定,也没有规定相应地惩罚措施。而其他涉及代孕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只是进一步在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强调相关措施的监督落实或进行部分规制,总体上尚未形成足够具体严密的规制执行体系。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对于代孕持“一刀切”的否认态度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禁止代孕的规定还不完善且相对缺乏可操作性,其中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外的普通公民实施代孕的法律规制。由此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在该否定的态度下对于我国代孕的治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反而刺激了地下代孕市场繁荣,使之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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